4月5日,保定市剩城区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停止向享有剩城区(不含保定市主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停止向享有剩城区(不含保定市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居民家庭在剩城区(不含保定市主城区)出售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人公积金贷款低于首付款比例不高于30%;享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剩城区再度出售普通住房的,申请人公积金贷款低于首付款比例不高于60%。停止向用于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派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停止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府明确公告如下: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剩政[2017]22号)保定市剩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为严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保我区长时间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前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身体健康发展,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健政发〔2017〕6号)文件拒绝,现明确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一)停止向享有剩城区(不含保定市主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二)停止向享有剩城区(不含保定市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剩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居民家庭在剩城区(不含保定市主城区)出售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人公积金贷款低于首付款比例不高于30%;享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剩城区再度出售普通住房的,申请人公积金贷款低于首付款比例不高于60%。(二)停止向用于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派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停止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备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不作以下拒绝:(一)在剩城区(不含保定市主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首次出售普通住房,申请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高于30%;在剩城区(不含保定市主城区)享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出售普通住房,申请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高于50%。(二)在剩城区(不含保定市主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剩城区首次出售普通住房,申请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高于40%;在剩城区(不含保定市主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剩城区首次出售普通住房,申请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高于60%。(三)对在剩城区出售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停止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四)对引入的外来人才,获得居住证且自申请人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保定市总计交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考继续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苛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申请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展开重复使用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不应科学合理,不能显著低于本区同品质、同类型在购商品住房价格,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60日内未予法院下调备案价格的申请人。
区寄居辟、统计资料部门因应获取商品住房参考价格。(二)商品房经营者所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部门明确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人,在获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重复使用公开发表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不含车库、车位、小屋)价格,销售过程中不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显眼方位摆放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找等方式明码标价。
住建部门作好对研发企业发布的剩下房源与网签情况检查对比工作,每周公布一次信息,对弄虚作假、捂盘惜售的不予惩处。(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部门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合约注册备案申请。(四)本意见实行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研发项目但仍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行之日起,区住建部门先行停止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约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不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人展开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部门后,方可再度用于商品房预售合约网签系统。
(五)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建部门敦促动工并获得预售资格,规划、国土、人防等部门全力因应,减缓申请办理工程进度,两个月内超过动工条件,一年内全部超过预售条件。如约将近上述研发强度,由住建局获取证明,国土局依法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将牵涉到的研发企业列为黑名单,两年内不得转入土地市场。
(六)没有签订月购房合约的,不得擅自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获取更名便捷条件;日后查办,由出售者分担购房调高部分,研发企业分担连带责任,并追究责任研发企业和中介的法律责任。(七)剩城镇、国土、寄居辟、规划、环保等部门通力协作,增大土地供应力度,减缓城中村(棚户区)改建步伐,三个月内供应住宅用地300亩以上,年底前供应住宅用地600亩以上,提高供求关系,入手房价。(八)政策继续执行过程中牵涉到出售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皆以住房合约网签时间不尽相同。
(九)本意见自2017年4月4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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